question-icon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方法不同吗?

我在处理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事务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其他方法不太清楚。想知道成本法和其他方法是不是有区别,具体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比如在会计处理、收益确认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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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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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方法确实存在不同之处。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概念。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这种情况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企业的经济实质。 与成本法相对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权益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会计处理上,成本法和权益法有明显差异。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收益确认方面,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平时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而权益法下投资企业会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更能体现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与其他方法(如权益法)在适用范围、会计处理、收益确认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影响程度,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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