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设备科长受贿罪是否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


县级医院设备科长受贿罪是否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需要根据其主体身份以及具体行为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简单来说,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是指不具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对于县级医院,如果是公立的,它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国有事业单位。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县级医院设备科长如果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例如代表医院行使设备采购等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权力时,其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若构成受贿犯罪,应按照受贿罪进行处罚。但如果其仅仅是从事一些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劳务活动,比如单纯的设备维护等工作,此时更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若涉及受贿犯罪,则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总之,判断县级医院设备科长受贿罪的处罚依据,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以及主体身份的准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