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否以有效的债权为前提?
我手里有一份债权,想转让给别人,但不太确定这份债权是不是完全有效。我就想知道,在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是不是必须得是有效的债权才行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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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债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给别人。在这个过程中,债权转让确实是以有效的债权为前提的。 从法律逻辑上讲,债权就像是一种‘权利商品’,只有这个‘商品’是真实存在且有效的,才能够进行交易和转让。如果本身债权都不存在或者无效,那么转让就成了无本之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里规定的可转让的债权,前提必然是有效的债权。因为无效的债权根本不具备可转让的基础和价值。 比如说,甲和乙之间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那么甲所谓的对乙的‘债权’就是无效的。如果甲把这个‘债权’转让给丙,这种转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丙也无法依据这个转让获得真正的债权。因为债权转让的核心就是将真实有效的权利进行转移,如果权利本身不存在或者无效,转让也就没有了意义。所以,债权转让是以有效的债权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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