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是否处罚犯罪预备?


在探讨结果犯是否处罚犯罪预备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结果犯和犯罪预备的概念。结果犯,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罪,只有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而犯罪预备呢,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了实施盗窃,提前去踩点、准备撬锁工具等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原则上是处罚犯罪预备行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结果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都会受到处罚。 对于结果犯的犯罪预备是否处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一方面,要看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如果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比如只是初步有了犯罪的想法,简单地准备了一些并不具有很强危险性的工具,而且距离实际实施犯罪还有很长的距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要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对结果犯的犯罪预备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的结果犯中,如果犯罪预备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犯罪人又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及时停止了预备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如果是一些严重暴力犯罪的结果犯,如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还处于预备阶段,司法机关也很可能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总之,结果犯的犯罪预备行为在我国刑法原则上是可能受到处罚的,但具体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要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案件情况等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