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这种说法在政治题里正确吗?
在做政治题时,遇到一个判断题说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我有点拿不准,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犯罪的法律后果到底包括哪些,这种只列举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的表述正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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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这一说法是否正确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犯罪的法律后果就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受到刑罚处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死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由此可见,犯罪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刑罚处罚,包含了多种主刑和附加刑,不仅仅局限于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所以“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死刑和没收个人财产”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则分别详细列举了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这些法律条文都为我们判断这一说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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