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是否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在探讨缔约过失是否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缔约过失和侵权纠纷管辖。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遵守诚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侵权纠纷管辖,是指法院受理侵权案件的权限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缔约过失纠纷确定管辖,按侵权纠纷来处理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本质上看,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当一方违反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与侵权行为有相似之处,都是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从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合理性来讲,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可以使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选择管辖法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一个商业合同的缔约过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所在地进行洽谈,甲公司违背诚信原则给乙公司造成损失。若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乙公司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避免了可能因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诉讼不便。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因为它毕竟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然而,合同纠纷管辖通常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利于保护受损方的权益和查明案件事实。 综合来看,缔约过失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这样更符合这类纠纷的本质特征,也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