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权》对中国做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有机构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权》对中国做出了缺席判决,这样做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我不太懂这里面的门道,也不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所以很希望能有人给我解答一下。
展开


在国际法中,外国主权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外国主权豁免,通俗来讲,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在其他国家的法院通常享有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这意味着其他国家的法院不能随意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进行审判等行为。 从国际法律体系来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重要文件。该公约规定了国家在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的一般原则,即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中国一直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这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的重要体现。 如果有机构依据所谓的《外国主权豁免权》对中国做出缺席判决,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行为。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石,每个国家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随意侵犯他国的司法豁免权。对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进行缺席判决,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不尊重,也是对国际法秩序的破坏。这种判决在国际法律框架下是没有合法效力的。因为国际法强调国家间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任何试图通过不合法手段对主权国家进行判决的行为都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