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达是否算在审理期限内?
我有个官司正在审理,法院采用了委托送达的方式。我不太清楚这个委托送达的时间会不会算在案件的审理期限里,这对我了解案件大概什么时候能有结果很重要,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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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委托送达和审理期限。委托送达指的是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而审理期限则是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关于委托送达是否算在审理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这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到委托送达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委托送达是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正常方式,其所需时间是包含在审理期限内的。因为审理期限是一个综合考量的期间,旨在保障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处理。法院在确定审理期限时,已经考虑到了送达等各种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如果委托送达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可能会导致审理期限被不合理地延长,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所以,通常来说委托送达的时间是算在审理期限内的。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委托送达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时间过长,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但这也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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