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地公告就进行拆迁合法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首先,没有征地公告就进行拆迁是不合法的。拆迁公告是征地拆迁法定的必经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如果遇到没有征地公告就拆迁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起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相关地块、房屋确切的资料和政府文件,分析政府行为的不合法之处。二是若协商不成,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通过法律手段向政府施加压力,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