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不允许另一方探视是否可行?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但我觉得他对孩子成长可能有不好影响,不想让他探视孩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不允许他探视孩子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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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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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不允许另一方探视是否可行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以及与孩子短期共同生活等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情感交流、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意义。 从法律规定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不能随意不允许另一方探视孩子。这是因为孩子需要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可或缺的。随意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不仅可能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一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可能危及孩子安全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查证属实,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 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有不良行为的一方经过改正,消除了不利于孩子的因素,那么其探望权应当恢复。所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自行决定不允许另一方探视,而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相关问题。总之,对于探视权问题,要以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按照法律规定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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