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清税制度是否属于税收保全?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离境清税和税收保全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离境清税制度是不是属于税收保全的一种,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不知道从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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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清税制度并不属于税收保全。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 离境清税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如果不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一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离境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而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比如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从两者的定义、适用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看,离境清税制度是针对可能离境的欠税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重点在于防止纳税人离境逃税;而税收保全是在纳税期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迹象的纳税人采取的限制财产处理的措施,目的是保证税款的征收。所以,离境清税制度不属于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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