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退还时是否需要付违约金?


在探讨定金不退还时是否需要付违约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促使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意味着,当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时,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同时主张。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后来乙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甲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但甲不能既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比如,甲支付给乙的定金是1万元,但因为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甲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但这仍然不足以弥补甲的全部损失,那么甲还可以就超出定金数额的1万元损失要求乙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定金不退还时,一般不能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但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受损方可以就超出部分要求赔偿。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