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汁饮料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
我是一家果汁饮料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最近在核算销售额时,对果汁饮料包装物押金这块有点拿不准。不知道这部分押金要不要算进销售额里去,要是算错了,可能会影响税务申报,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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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果汁饮料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并入销售额”是什么意思。并入销售额就是指把这部分押金当作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逾期”,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有约定返还期限,超过约定时间未返还押金就属于逾期;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返还期限,以1年为期限,超过1年未返还的押金就需要并入销售额。 对于果汁饮料这类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将其单独记账核算,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收回了包装物,退还了押金,那么这部分押金就不用并入销售额。例如,果汁饮料企业在销售时收取了包装物押金,客户在规定的1个月内归还了包装物,企业也退还了押金,此时押金就不计入销售额。 然而,如果出现逾期未收回包装物的情况,比如客户超过1年都没有归还果汁饮料的包装物,企业不再退还押金,那么这部分押金就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综上所述,果汁饮料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并入销售额,关键在于是否逾期以及是否单独记账核算。企业在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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