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不公?
我家附近有个人被动物咬伤了,现在正在认定责任主体。但感觉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好像对某些人不太公平。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时,举证责任分配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公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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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重要且严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动物侵权。动物侵权就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于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我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需要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他们就要担责。 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被侵权人通常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该损害是由特定动物造成的即可。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就需要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从表面上看,似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举证责任更重,但这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具有实际的管控能力,他们更有条件了解动物的习性和可能发生的危险,让他们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管理动物的义务,保障公众的安全。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来看,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并非不公。它在平衡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的利益方面进行了充分考虑,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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