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前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夫妻双方离婚前签的离婚协议,其效力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协议不太一样。它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才生效,反之则不生效。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这是因为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要以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这个法定程序完成作为标志。而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不过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绝对依据,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 另外,要使离婚协议有效,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夫妻双方都要是成年人,精神正常,能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签订协议时不是被强迫、欺骗的,是真心愿意这样约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约定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等。 要是离婚协议存在一些情况,就可能不生效或者无效。比如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因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与人身关系紧密相连,没离婚的话,这些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要是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相关概念: 附条件生效:就是说一个协议的生效要依赖于某个条件的达成,在条件没达成之前,协议虽然成立但不生效。 效力待定: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和他表现出来的行为是一致的,不存在被误导、被强迫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