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说法错误的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不动产纠纷案件,对于案件管辖问题有点迷糊。有人跟我讲了一些关于管辖的说法,但我不确定对不对。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有关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好判断我听到的那些靠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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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要判断哪些说法错误,首先得清楚正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基于此,以下常见说法是错误的: 第一,认为不动产纠纷可以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管辖法院。实际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改变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一旦是不动产纠纷,就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认为只要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虽然大部分与不动产相关的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如果是与不动产有关的债权纠纷,比如因不动产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纠纷,就不一定适用专属管辖,可能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将不动产纠纷和一般的合同纠纷混淆,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这是不正确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纠纷,要严格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所以,在处理不动产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准确把握管辖规定,避免因为错误的认知导致案件不能在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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