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的约束是否有用?
我和另一半准备签离婚协议,里面加了一些约束条款,比如限制对方再婚时间、对财产分配附加条件等。但我不太确定这些约束在法律上有没有效,会不会签了也白签。想知道离婚协议上的约束到底有没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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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的约束是否有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又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因为它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约束,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是有效的。比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种约定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然而,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那么该约束可能无效。例如,限制对方再婚自由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再比如,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此外,如果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上的约束不一定都有用,需要具体分析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建议双方谨慎考虑,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公平,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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