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有必要吗?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有其必要性的。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为离婚冷静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社会层面来讲,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是因为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就给了这些夫妻一个缓冲的时间,让他们能够在情绪平复后,更加理性地思考自己的婚姻状况,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决定。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此外,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真正想要离婚的夫妻。对于那些经过深思熟虑、确实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三十天的冷静期并不会改变他们的决定,冷静期结束后他们依然可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家暴等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