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合同上写通过考试后不予退款,是否合理?


在探讨驾校合同中“通过考试后不予退款”这一条款是否合理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驾校合同一般是驾校预先拟定的,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种情况下的合同条款就很可能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驾校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退款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还要看该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如果“通过考试后不予退款”的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条款。 另外,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也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执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消费者虽然通过了部分考试,但确实无法继续完成后续学习和考试,这种情况下若严格按照“通过考试后不予退款”的条款执行,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与驾校协商部分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