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应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我最近遇到了公司裁员的情况,公司给了我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我发现公司计算补偿金时用的是实发工资,我听说应该按应发工资算。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到底要不要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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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应当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概念。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是尚未扣除各项税费和社保费用之前的工资总额。而实发工资则是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具有合理性。因为应发工资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果以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那么劳动者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因素导致的工资减少部分就没有被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这可能会使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低于其应得的数额,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未按照应发工资作为基数,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经济补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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