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判断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并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套房子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完成购买行为,财产的取得时间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例如,小张在结婚前自己攒钱付全款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上也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他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婚前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是贷款购买,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情况就有所不同了。虽然房子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小李婚前贷款买了经济适用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房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房子因为市场因素等增值的部分,妻子是有权要求分割的。 综上所述,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购买方式、出资情况以及产权登记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