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还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已经判决对方还钱,现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我不太清楚,法院强制让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个别清偿啊?我担心这会对后续的执行有影响,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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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还款是否属于个别清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个别清偿的概念。个别清偿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果在强制执行还款时,债务人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那么这种强制执行还款通常不属于个别清偿。强制执行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法途径。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乙还款,在乙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乙还款,此时乙并非处于破产状态,这就不属于个别清偿。 然而,如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情况就有所不同。如果强制执行的时间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那么这种强制执行还款可能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不过,如果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那么就不会被撤销。比如,强制执行的款项用于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使得债务人能够继续运营并增加财产价值,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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