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是否有效?
我参与了一家企业的股权转让,在转让前我们对企业债务承担做了约定。但现在有人对这个约定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我不太清楚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到底算不算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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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股权转让和企业债务承担约定的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企业债务承担约定则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受让方就企业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只要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例如,甲乙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转让前企业的某笔债务,并且该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受到任何外部压力。这种情况下,该约定在甲乙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的效力通常是相对的,主要约束的是股权转让的双方。对于企业的外部债权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去了解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即使股权转让双方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企业的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企业承担债务。 当企业承担了债务后,根据之前有效的债务承担约定,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企业先向债权人偿还了应由甲方承担的债务,企业可以依据甲乙之间的约定向甲方追偿。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转让双方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企业的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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