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共同危险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我想知道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还有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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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下面来谈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主体方面要求是二人以上,也就是至少有两个行为人。这些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比如,有几个小孩一起在居民楼顶上扔石头玩,这就是实施了危及楼下行人安全的行为。其次,这些行为具有危险性和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潜在威胁的,并且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再者,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比如行人被石头砸伤了,这就是产生了实际的损害。最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在刚才扔石头的例子中,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个小孩扔的石头砸伤了行人。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要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人,如果事后发现了具体侵权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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