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我和几个朋友一起踢球,球不小心踢到旁边的路人,现在路人要求赔偿。但我们也不确定是谁踢到他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吧。我想知道共同危险行为有没有免责条件,怎样才能让自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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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是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通常会让所有可能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可以免除责任。 比如,在上述踢球的例子中,如果有一个人能够证明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根本不可能把球踢到路人身上,或者自己当时根本没有参与踢球等,就可以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满足了免责条件。 此外,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这种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就是证据要足以让法官相信自己确实不可能是侵权人。所以,在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指控时,行为人要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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