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的过错形式是怎样的?
我遇到一个事儿,几个人一起对我造成了损害,我想追究他们的责任。但我不太清楚他们这种共同加害行为在过错形式上是怎么界定的,是只要大家一起做了坏事就算,还是有更具体的要求呢?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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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以上的人一起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过错形式,就是指这些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法律里,共同加害行为的过错形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是说这些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要一起去做这件事,大家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说,甲和乙商量好一起去砸丙的车,他们俩都清楚砸车的行为会让丙遭受财产损失,并且就是要这么干,这就是典型的共同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就包含了基于共同故意的情况。 共同过失,指的是加害人虽然没有事先商量好,但他们在行为过程中都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建筑工人甲和乙在施工时,都没有按照规定检查脚手架的稳固性,结果脚手架倒塌砸伤了路人丙,甲和乙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共同过失。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他们也要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也就是部分加害人是故意实施侵害行为,而其他加害人是因为过失参与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同样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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