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过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之前和人有点纠纷,对方当时没追究,现在事情过去好多年了,听说有追诉期的说法。我担心对方现在又想追究我责任,想问下追诉期过了的话,对方还能不能再追究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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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在法律上被称作追诉时效,它指的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追诉期过了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要是出现上述特殊情形,即便过了追诉期,依然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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