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遇到个事儿有点迷糊,有人说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有人又说是共同侵权行为。我就想弄清楚这俩到底有啥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也能明白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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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侵权
  • #共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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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法领域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简单来讲,就是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但是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不明确。比如一群人在路边向远处扔石子,其中一颗石子砸伤了路过的行人,但不知道这颗石子是具体谁扔的,这就是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作用。比如甲和乙一起故意对丙进行殴打,导致丙受伤,甲和乙的行为就是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而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行为人都参与实施了导致损害结果的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虽然二者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行为是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让所有行为人担责,共同侵权行为则是因为大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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