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可能是共同危险行为的事件,我感觉自己虽然参与其中,但和最终的损害结果没啥关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共同危险行为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责,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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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都做了可能伤害别人的事,可不知道到底是谁造成了实际伤害。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关键在于行为人能否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例如,在多人同时向一个方向投掷石块,其中一块石块导致他人受伤,但某个人能够证明自己当时投掷的方向、力度等因素,根本不可能使自己投出的石块击中受害人,那么这个人就可能免责。 不过,这种证明需要达到较高的标准,必须是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先让所有可能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行为人有足够证据洗脱嫌疑时,才可以免责。这也是为了平衡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利益,既保障受害人能得到赔偿,也避免无辜的行为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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