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最近和大股东签了股权收购合同。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是大股东抽逃出资的手段,损害我们小股东利益。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和股东签股权收购合同这种情况,算不算抽逃出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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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逃出资
  • #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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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抽逃出资的概念。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投入公司的钱偷偷拿走了,但还装作自己还是公司股东,出着那么多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对抽逃出资行为的明确禁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也对抽逃出资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比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接下来分析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本身并不必然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该收购行为是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这可以被视为公司的一种正常股权结构调整或资本运作行为。例如,公司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战略目标等原因,收购股东的股权,同时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抽逃出资。 然而,如果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让股东变相撤回出资,且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比如,公司在资金紧张、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购股东的股权,导致公司资产减少,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这就有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在判断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收购的目的和背景,是否是为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还是为了股东个人私利;二是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了合理的评估和定价;三是收购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如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等。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审查,才能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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