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权是否优先于资产抵押?


在探讨股权质押权是否优先于资产抵押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股权质押和资产抵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钱。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时,债权人有权把质押的股权卖掉,用卖得的钱来偿还债务。而资产抵押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资产(比如房产、设备等)作为担保,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可以依法把抵押的资产拍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实现债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判断股权质押权和资产抵押谁优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如股权质押权和资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主要看它们是否办理了登记以及登记的时间先后。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这里的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就包括股权质押权。也就是说,如果股权质押和资产抵押都办理了登记,那么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受偿权。先登记的,在实现债权时优先受偿;后登记的,只能就剩余的价值受偿。如果其中一个办理了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登记,那么办理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如果两者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按照债权比例来清偿。 此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某些特定的交易场景或者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股权质押权和资产抵押的优先顺序。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权并不一定优先于资产抵押,具体的优先顺序要根据登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应该关注担保物权的登记手续办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