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开庭讲话顺序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法庭开庭中,讲话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的公正、有序进行。 首先是开庭阶段。审判长会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审判长进行相关的程序性宣布,一般没有当事人等的讲话环节。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这个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刑事指控的正式法律文书,它详细说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可以讲述自己对被指控犯罪的看法、经过等,被害人则可以陈述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情况。然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在询问证人、鉴定人时,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这一系列的询问和陈述,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等条款。 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意见是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和阐述,论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然后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和意见,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理由。接着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会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观点和证据。之后,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论,也就是针对对方的观点和理由进行反驳和回应,进一步阐述自己的立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最后是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自己的行为、案件情况等进行最后的陈述和表达,包括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悔悟,或者提出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请求等。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