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我和朋友一起去盗窃,本来商量好只偷财物不伤人。但在过程中,朋友突然将屋主打伤了。我很担心这种超出我们原本共同犯意的行为是不是实行过限,我会不会也要对他伤人的行为负责,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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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的情境中,实行过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实行过限就是在共同犯罪里,某个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要判断超出共同犯意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关键在于看该行为是否在共同故意的范围之内。 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了“共同故意”,也就是各个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和结果有着一致的认识和意愿。比如,几个人商量好一起去抢劫,他们都明确知道自己要做的事情就是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这就是他们的共同故意。 而实行过限的行为则超出了这个共同故意。还是以抢劫为例,如果大家只打算用威胁的方式,不伤害他人身体,但其中一个人突然拿出刀将被害人刺伤,这个伤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原本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只能由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实行过限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这可以通过行为人之间的事前商量、行为过程中的表现等进行判断。其次,要分析超出部分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看它与共同故意的关联程度。如果超出的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有紧密的联系,且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预见,那么可能就不属于实行过限;反之,如果该行为是突然发生、完全超出了其他行为人合理预期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行过限。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意通常属于实行过限,但具体情况要结合实际案情,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准确认定实行过限,才能合理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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