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过限是否属于新的犯罪故意?


实行过限是否属于新的犯罪故意,这需要从法律概念和具体判断标准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实行过限和犯罪故意这两个概念。实行过限,简单来说,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比如几个人一起商量好去偷东西,结果其中一个人在偷东西过程中突然把人打伤了,这个打伤别人的行为就可能属于实行过限。而犯罪故意呢,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对危害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对实行过限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遵循罪责自负的原则,即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这意味着,对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没有实施该行为的共犯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实行过限是否属于新的犯罪故意,关键在于看该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如果超出了,并且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新的主观故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新的犯罪故意。比如前面提到的盗窃过程中实施抢劫,盗窃的故意和抢劫的故意是不同的,抢劫行为明显超出了盗窃的共同故意范围,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使用暴力的新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实行过限就属于新的犯罪故意。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判断可能会比较复杂。例如,共同犯罪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或者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不明确时,就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考虑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在共同盗窃中,虽然事先没有明确说可以使用暴力,但现场情况使得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是可以预见的,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可能就不属于实行过限,也就不存在新的犯罪故意。 总之,实行过限是否属于新的犯罪故意,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以及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综合判断。只有准确判断实行过限是否属于新的犯罪故意,才能合理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