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利息是否算至止利息?
我有个官司判决下来了,进入执行阶段。判决书里写了执行利息,但没太说清楚算到什么时候。我就想问问,执行利息是算到所谓的止利息那个时间点吗?不太明白这个止利息怎么界定,也不知道执行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到底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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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中,执行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执行利息的概念,执行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这其实是对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债权人损失的一种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执行利息是算到债务人把所有债务都还清的时候。如果债务人是分阶段还钱的,每还一部分,这部分的执行利息就计算到还钱的那个时间点。要是法院通过划拨、拍卖等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来偿债,执行利息就分别计算到划拨提取日、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日、财产变价完成日等。所以,不存在“止利息”这种标准说法,关键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确定执行利息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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