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对增值的部分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征税。 对于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就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不过,如果符合一定条件,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减免的增值税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那么就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一些小微企业因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减免的增值税,若没有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就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准确判断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