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我和对象在1993年就办了结婚酒席,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领结婚证。现在涉及一些财产分割和权益问题,我想知道我们这种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受保护吗?会和领了证的婚姻有一样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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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和法律上经过登记的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也就是说,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这些结婚实质要件,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事实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基本相同,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都可以按照合法婚姻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但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处理方式也和合法婚姻有所不同。比如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是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来划分,而不像合法婚姻那样遵循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所以,判断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当时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符合,那么它就具有和合法婚姻类似的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就不能得到法律像对待合法婚姻那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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