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协议离婚是否需要公证?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打算协议离婚。我们写好了离婚协议,想问问这种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需不需要去做公证呢?不太清楚公证在这方面有啥作用,不公证又会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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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其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协议离婚是否需要公证这个问题,答案是不需要。公证并非协议离婚生效的必要条件。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就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虽然公证不是必须的,但公证有其独特的作用。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日后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庭上的证明力相对更强。不过,即便不公证,离婚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所以,是否对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进行公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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