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一次被刑拘第二次被判拘役算累犯吗?

我之前被刑拘过一次,现在又因为一些事被判拘役了。我很担心这会不会构成累犯,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第一次刑拘第二次拘役的情况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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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刑拘”和“拘役”的概念。刑拘,也就是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简单来说,就是怀疑某人可能犯罪了,先把他关起来进一步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人就一定犯罪了。而拘役呢,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接下来,我们看看什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累犯有几个关键条件。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二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在你说的情况中,第一次是刑拘,刑拘并不是一种刑罚,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这就不符合累犯要求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条件。第二次是被判拘役,拘役是一种轻于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从法律规定的累犯构成要件来看,第一次刑拘第二次被判拘役这种情况是不算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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