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
我发现了一些没有主人的物品,想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它们的所有权,可又不确定在我国这样做合不合法。不知道先占无主物的原则在我国法律里是否成立,我能不能依据这个原则合法拥有这些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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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通俗来讲,就是你有把某个无主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的想法,并且比别人先把这个东西占有了,就可能获得这个东西的所有权。 然而在我国,对于先占无主物原则的适用情况较为复杂。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这就意味着,在我国不能简单地依据先占原则来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先占无主物是被默认许可的。比如对于一些抛弃物,当原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对物品的所有权时,该物品就成为了无主物。此时,如果有人先占有了该抛弃物,在实践中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的。例如,别人扔掉的旧家具,你把它捡回家,通常就可以认为你拥有了这个旧家具的所有权。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无主物,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对于这类无主物,不能适用先占原则,而是要按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另外,对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等,更是不能适用先占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专属的所有权,任何人不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这些资源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并不是普遍成立的。在判断是否能基于先占取得无主物所有权时,需要根据物品的性质、法律的具体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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