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署的拆迁协议能更改安置人吗?


已经签署的拆迁协议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更改安置人的。拆迁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性质,当双方签订协议后,就需要按照协议里的内容去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了一件事,就应该遵守约定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约定,通常只有拆迁双方当事人参与,协议关系才能成立。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满足这些情形时拆迁协议可以申请变更安置人: 一是存在重大误解。比如签协议时对安置人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像把本不该作为安置人的人写进去了,这种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是显失公平。要是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安置人的确定明显对一方极其不利,有失公平公正,那么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三是存在欺诈胁迫。若一方用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签订协议确定了安置人,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另外,在取得拆迁后的房产证后,当事人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民事合同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应依约履行,但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相关概念: 重大误解: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胁迫: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