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第一次做笔录是协警一个人做的,这份笔录有效吗?
我作为受害者去做笔录,当时只有一个协警给我做。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不知道这份笔录有没有效力。要是无效的话,后续会不会有啥影响,我现在心里挺没底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在探讨受害者第一次做笔录由协警一人完成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法律概念。笔录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证人、被害人等的陈述所做的记录,它是重要的证据材料。而协警,是协助警察开展工作的人员,他们本身没有独立的执法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这意味着,正规的笔录制作工作应该由至少两名人民警察进行。因为两名警察在场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印证,保证笔录制作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诱导、逼供等违法情况。 协警由于不具备独立执法权,不能单独进行笔录制作工作。所以,由协警一人做的笔录,从程序上来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不符合程序规定制作出来的笔录,其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可能会对这份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这份笔录不能真实反映受害者的陈述,或者制作过程存在违法情况,那么这份笔录可能不会被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 综上所述,受害者第一次做笔录由协警一人完成,这份笔录很可能是无效的。如果涉及案件处理,建议重新按照法定程序,由至少两名人民警察进行笔录制作,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