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的专利和自己研发出的一样算侵权吗?


在探讨外国申请的专利和自己研发出的一样是否算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专利的地域性。专利是一种具有地域性的权利,这意味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专利保护,仅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专利是在外国申请的,而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在中国境内,他人即使研发出了与之相同的技术,通常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在中国,该外国专利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然而,如果该外国专利的权利人在中国也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情况就不同了。《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自己研发出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并且进行商业使用等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还存在一种先用权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如果自己在该外国专利在中国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研发出了相同的技术,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那么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构成侵权。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自己研发出的技术和外国已申请专利相同的情况,最好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在研发过程中,也可以提前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情况,尽量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