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我公司研发出了一些样品,为了拓展业务就无偿赠送给了客户。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的情况,是不是要视同销售来处理呢?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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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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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上,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通常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行为来计算缴纳相关税费。这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看似不是销售的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这个场景中,企业把自己研发生产出来的样品无偿给了客户,符合上述规定中‘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一条,所以一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研发样品无偿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也会被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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