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全责方赔偿交通费是否合理?

我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是全责。我因为这事儿来回跑处理,产生了不少交通费,找对方赔偿,对方却觉得不合理,不想给。我就想问问,从法律角度讲,我让全责的对方赔偿交通费,这到底合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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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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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全责方赔偿交通费是合理的。这里所说的交通费,是指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就明确了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交通费属于可以要求赔偿的合理费用范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说,受害人要求赔偿交通费,需要提供正式的票据,并且这些票据要和就医等情况相匹配。 所以,只要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产生了合理的交通费用,全责方就有义务进行赔偿。比如,受害人去医院看病打车的费用、必要的陪护人员往返医院产生的公交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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