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以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是否属于骗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最近在处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对相关政策有些拿不准。如果有人骗取以实际纳税部分的出口退税款,这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骗税行为呢?我想了解清楚这种情况的界定,以免企业在操作中出现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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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骗取以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确实属于骗税。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骗税这个概念。骗税是指纳税人用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税收优惠的行为,主要针对的就是像出口退税这类国家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出口商品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予以退还的政策。而骗税者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这部分应退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欺骗手段”就包含了骗取以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情形。因为不管是采用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隐瞒真相、编造虚假情况的方式来骗取出口退税款,本质上都是对国家税收制度的破坏和对国家财产的非法占有。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企业或个人实施了这种骗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要如数退还骗取的退税款,还要面临高额的罚款。如果骗税数额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相关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出口退税业务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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