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是否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
我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当时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债务履行期间是一样的。现在债权人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能看作没约定保证期间,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探讨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是否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保证期间和债务履行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时间段。而债务履行期间则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如果保证期间和债务履行期间是相同的,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这是因为保证责任的本质在于,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保证期间和债务履行期间一样,意味着债务人还在履行债务的时间内,债权人就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显然不符合保证制度设立的初衷。 所以,当保证期间等同于债务履行期间时,按照法律规定会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在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从债务人应该履行完债务但却没有履行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往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行使该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