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证债权和破产债权。保证债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后所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并没有明确排除保证债权。当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前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依法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时这个追偿权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例如,甲为乙的债务向丙提供保证,在乙破产前,甲已经替乙偿还了债务给丙,那么甲就可以以其对乙的追偿权向乙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但是,如果保证人尚未承担保证责任,情况就稍微复杂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而保证人的保证债权是否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要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债权人选择向破产债务人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将其保证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如果债权人选择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再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破产债权。总之,保证债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属于破产债权的,但具体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