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面只有担保人签名有用吗?


借条上面只有担保人签名是否有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满足一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提供人和借款人是同一人 ,并且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借条一般是有效的。 另外,当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章时,其效力通常应视为有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内部的保证条款。债权人只需要单方面接受并未对之表示任何异议,即可说明保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在此情况下,即便担保人和债权人并无就该事实另行订立书面担保协议,但只要能够确认其在借款协议上进行了亲身签署和盖章,那么法律应视其为有效担保,并且担保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条例,负责对该项债务履行担保义务。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存在一些除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不过,如果借款人根本没参与借条签署,也没有实际借款交付等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这个借条的效力就存在很大疑问。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没办法按时足额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帮忙偿还到期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是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偿还债务,担保人就得承担相应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