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上写经手人是否就是担保人?
我在一张欠据上写了经手人,债主现在找我还钱,说我就是担保人。我就只是帮忙处理下这事儿,哪成了担保人啊。我就想知道,在欠据上写经手人,法律上是不是就等同于担保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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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欠据上写经手人并不等同于担保人。经手人,简单来说,就是参与了某件事情的办理过程,起到传递信息、协助完成相关事务等作用,但一般没有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而担保人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表明,成为担保人需要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仅在欠据上写了经手人,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提供担保,通常不能认定为担保人。认定是否为担保人,关键要看是否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比如是否有“保证”“担保”等字样的表述,或者是否有符合保证合同形式的约定。若债主仅以“经手人”字样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如果因此产生纠纷,经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如当时的聊天记录、在场证人等,来证明自己只是经手事务,并无担保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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